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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5-27 浏览次数:

各学院(部)、各部门:

根据中办发[2013]16号、浙委办发[2013]66号、浙财行[2014]30号和浙财采监[2014]2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现重申以下事项:

一、计划及预算申报: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及预算经费,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报送浙江省财政厅审批,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二、申请报批时间:列入年度计划的申请人须留足时间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手续,建议至少提前两个月。

三、经费报销:

1、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各国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见附件1)。

2、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见附件5)。

四、任务申报:

1、申请人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城市间往来的,应事先在出国(境)任务报批时注明。未列入出国(境)任务的,不得在国(境)外城市间往来。

2、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和地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

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不超过10天。出访两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的团组,每次出访最多不超过2国、时间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出席国际会议,应对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

3、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任务。

具体报批流程详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网站“办事指南”(http://wsc.zafu.edu.cn/Support/Services/index.html)。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联系人:杨红荣

联系电话:63743936(9295936)

计划财务处

联系人:毛意琴

联系电话:63741891(9292891)

附件:1.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

2. 浙江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审核表

3. 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人均预算明细表

4. 浙江省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内部公示表

5.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详见学校 OA通知 或

浏览“办事指南”(http://wsc.zafu.edu.cn/Support/Services/index.html)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