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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1-16 浏览次数:


(1997年1月3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有重点地资助承担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对于促进科技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了解国际上主要科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进展和动态,掌握新的学科领域生长点,制定学科发展战略,确定优先资助领域以及与国外学者建立联系开展基金项目的合作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申请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者应为科学基金在研项目的主要承担者;

(2)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主题必须与申请者承担的基金项目研究内容紧密相关。参加该会议有利于促进该基金项目的研究工作,有利于推动我国相应学科的发展;

(3)申请者应有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信和论文已被国际学术会议接受的证明(一般情况应为口头宣读的论文);

(4)申请者应具有相应外语水平,能自由会话、宣读论文和进行会内外学术交流。申请者应有国家级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或外语学院、综合性大学外语系考试成绩证明;经单位证明,有近年内在国外进修或工作一年以上经历者可不必另提供外语证明。

第三条申请者须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申请书》。除申请书外,还要附下述材料:

(1)会议的通知书;

(2)会议给申请者的邀请信(复印件);

(3)论文被国际会议接受的证明。

第四条科学基金委员会所提供的资助视不同情况分为部分资助(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会议注册费、必要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全额资助。国际学术会议前后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顺访项目将酌情予以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应在上年度的11月底之前将申请书连同附件报相关科学部,如在上述时间之前申报材料不全,可先报申请书,同时来函提出缓报相应证明材料的申请。

第六条有关科学部对申请者的申请书审核签署资助意见后送国际合作局办理资助通知书。

项目批准后,国际合作局即书面通知受资助者所在单位。申请者根据收到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批准资助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通知书》,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和资助经费。

第七条申请者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回国之后,须在一个月内参照所提供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提纲》,将参加会议的总结一式两份报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其中一份由国际合作局转交有关科学部。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12月2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